我校校长办公室文件
西科办发〔2012〕8号
关于印发《我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我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校长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十六日
我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德才兼备的创新型人才培养,学校设立研究生奖学金。为规范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置研究生奖学金旨在通过建立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内在激励机制和长效保障机制,进一步激发学院(部)、导师和研究生的积极性,促进研究生教育协同创新和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籍在册全日制非定向博、硕士研究生。定向、委培及与外单位联合培养的研究生或档案不在学校的研究生不参加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
第四条 研究生奖学金按照研究生申请,各学院(部)根据下达指标评定,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程序开展评定工作。研究生奖学金根据研究生培养的特点分学年评定,动态管理。
第五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各学院(部)根据学校统一要求进行,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尊重学科和导师对研究生的评价意见。通过奖学金的评定起到奖优助学、奖优促学,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作用。
第二章 奖学金设置
第六条 学校按照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总人数100%的比例和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研究生总人数70%的比例分别设立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和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博士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12000元/年)和二等奖学金(10000元/年),各占博士研究生总人数的50%;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4000元/年)、二等奖学金(3000元/年)、三等奖学金(2000元/年),分别占研究生总人数的比例为20%、20%和30%。
第三章 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七条 研究生奖学金由研究生所在学院(部)根据研究生综合测评成绩进行评定。
第八条 研究生综合测评成绩以“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学习成绩”和“学术成果”等为依据,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各学院(部)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评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的政策、规则和方案;协调和解决评定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审批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结果。
第十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学院。主要职责是执行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具体负责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和管理。
第十一条 各学院(部)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院长(或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和学院(部)学位分委员会委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对本单位有关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同时根据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评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公室根据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各学院(部)研究生奖学金指标,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于每年4月安排部署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
第十三条 符合评定条件的研究生填写《我校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各学院(部)提交有关材料。各学院(部)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和有关要求组织研究生奖学金评定,评定结果须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3天。
第十四条 各学院(部)将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结果报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五条 研究生申请研究生奖学金的学制为: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3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4年。
第十六条 研究生奖学金按每年十个月(每年2月、8月为假期)核算,于每年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结束后一次性发放。
第十七条 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在正式进入博士阶段学习后,不再参加硕士奖学金评定,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博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
第十八条 学籍变动情况下,研究生奖学金的扣除按以下原则执行:
(1)出国、出境留学或参加国内交流者(公派出国留学和国内交流者除外),离校期间的研究生奖学金自动扣除;
(2)研究生休学期间的奖学金自动扣除。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本学年奖学金:
(1)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资料弄虚作假者;
(2)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3)课程成绩需重修者;
(4)中期考核等培养环节未通过者;
(5)超过规定学制者;
(6)受到处分者;
(7)无故不按时报到注册者;
(8)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者;
(9)有违法违纪行为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为了调动研究生的学习积极性,激励研究生不断创新,学校将不断构建完善的研究生奖助体系。研究生奖助体系包括研究生奖学金、“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岗位、创新基金、困难补助、社会或个人冠名奖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等。
第二十一条 完成学业确有困难的研究生,可申请“三助”工作岗位,具体办法见相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部)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但奖学金名额及比例不得突破学校下达的指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从2011级研究生开始试行,2010级及之前的研究生按照《我校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我校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主题词:研究生管理 奖学金 评定办法 通知
我校校长办公室 2012年6月16日印发
校对人:王专兵 共印8份